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22号 罪犯冯世禄,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世禄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以下币种同),上缴国库;责令其按照参与的犯罪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世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冯世禄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冯世禄系累犯,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但履行财产性判项较少,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世禄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0一六年十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536分,表扬六次(
二0一六年八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获得考核分3716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4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冯世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冯世禄系累犯;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世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