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02执817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王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王学刚;赵素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8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住所地:安徽身亳州市。

负责人:杜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学刚,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谯城区。

被执行人:赵素华,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刚、赵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学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1.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友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