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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720号

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9-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720号

原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越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2802038U。

法定代表人:牟海莲,董事长。

被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月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000004J。

法定代表人:盛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其所有的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波尔卡国际花园内的96个地下停车位并支付其相应车位的占有使用费,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产生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诉争的车位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应当由本院专属管辖,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