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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4执503号

郑树梅、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树梅;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1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郑树梅,女,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89DN2J。法定代表人王京诚,系该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洪结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