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821950),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A106号。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矿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董事长。张彪申请执行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张彪各项损失共计23267.05元、案件受理费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彪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的各项损失共计23267.05元、案件受理费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彪确认,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彪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彪发现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旌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