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77号 罪犯徐振祥,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振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2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振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徐振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徐振祥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振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0一六年十二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02分,获得表扬五次(
二0一六年十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82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2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振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徐振祥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振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