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781号之一
申请人:高希田,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庆彪,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寨镇老刘庄行政村王湾**;
被执行人:刘庆红,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寨镇老刘庄行政村王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生效的(2018)皖1221民初3615号判决,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庆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庆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庆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城郊分理处的账户62×××74存款51734.45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