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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781号之一

高希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希田;刘庆彪;刘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781号之一

申请人:高希田,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庆彪,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寨镇老刘庄行政村王湾**;     

被执行人:刘庆红,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寨镇老刘庄行政村王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生效的(2018)皖1221民初3615号判决,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庆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庆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庆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城郊分理处的账户62×××74存款51734.45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