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55号 罪犯陈华东,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币种,下同)。宣判后,被告人陈华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陈华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华东系累犯、毒品再犯,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东系累犯、毒品再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2438分,共兑现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4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华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