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9执恢6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4235519G。法定代表人蒋春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98186H。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货款308486.31元、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928元、申请执行费4616元。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18年9月22日,对申请人进行首次约谈并告知案件相关情况;2019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2019年3月13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2018)渝0109执361号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首次申请执行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股权进行了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屋均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汽车因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因公司经营异常,亦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9执恢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 甘 玲
审判员 韦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镜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