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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901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涛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901号

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3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涛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甘0402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涛的银行存款24260元(其中执行费26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涛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