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901号
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3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涛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甘0402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涛的银行存款24260元(其中执行费26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涛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