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016号 原告朱榕昱,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刘尤芳,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榕昱诉被告刘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发现本案涉嫌信用卡诈骗。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榕昱的起诉(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忠效
人民陪审员 黄小娟
人民陪审员 王银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白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