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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4民初1016号

朱榕昱与刘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榕昱;刘尤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016号 原告朱榕昱,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刘尤芳,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榕昱诉被告刘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发现本案涉嫌信用卡诈骗。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榕昱的起诉(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忠效

人民陪审员  黄小娟

人民陪审员  王银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白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