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924民初61号
原告:罗小兰,女,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辰,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兰与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兰以欲与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小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兰撤回对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76元减半收取11788元,由原告罗小兰承担。
审 判 长 张亚男
人民陪审员 锡华昌
人民陪审员 黄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