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7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项广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奥达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乔军,总经理。
原告上海松峤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奥达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8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江苏奥达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0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9年1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妥投而被退回。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朱 烨
审判员 张怡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