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91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红卫,男性,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猛,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高明,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蔡红卫与被执行人陈猛、陈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苏099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
一、被告陈猛合计向原告蔡红卫偿还借款8万元,从2018年6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蔡红卫还款至少5000元,于每月28日前履行,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户名蔡红卫,开户账号62×××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城新河支行);
二、如被告陈猛不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向原告蔡红卫承担自借款之日起5年的利息损失合计2万元;
三、被告陈高明对被告陈猛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蔡红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陈猛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猛名下位于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三组1幢、2幢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但我院是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该房屋已经被拆迁。对被执行人陈猛、陈高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进行网络查询,未能发现有相应财产,对被执行人陈高明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
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