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11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任建飞,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瑞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建飞与被执行人张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任建飞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瑞龙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任建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瑞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6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