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7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秦琦,女。
被执行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41。
法定代表人:刘希望,执行董事。申请人秦琦与被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30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琦人民币155,000元(税后)。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支付义务,缴纳执行费5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从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实被执行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查实被执行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并网上予以冻结,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在执行中,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包 炜
审判员 朱 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