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207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武,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程丰根,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久武与被执行人程丰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久武于2019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丰根给付案款0.091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丰根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程丰根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程丰根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程丰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前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程丰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丰根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四、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程丰根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程丰根并调查被执行人程丰根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程丰根的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丰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程丰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程丰根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丰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0.0914万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丰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程丰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程丰根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程丰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张国栋
审 判 员 于思涛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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