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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359号

张允晟、青岛华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允晟;青岛华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允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华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普东镇工业园,组织代码:76360675-6。

法定代表人:任全发,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允晟与青岛华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华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调字[2015]第19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世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