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49号 罪犯罗荣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38年12月1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罗荣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罗荣华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该犯又系病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建议依法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荣华系病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0一六年十二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58分,表扬四次。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荣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该犯又系病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荣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8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