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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168号

王鲜峰、杨雪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鲜峰;杨雪芳;刘全军;孙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王鲜峰,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住巩义市。申请执行人杨雪芳,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刘全军,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孙国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全军、孙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全军、孙国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全军、孙国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全军、孙国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全军、孙国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