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1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贵州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奕珉。
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灵山县。
被执行人: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20号蓝湾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握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与陈超、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6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超、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540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在全国总对总及广西点对点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超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东路蓝湾财富3单元25层2504号房,但非本案首次查封,故无法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6540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崇涛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元艺
书 记 员 卢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