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01执1013号被执行人王佳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执1013号裁定书,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佳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佳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佳辉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凯鹏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