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3387号
申请执行人:陈朝晖,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晏文胜,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陈朝晖与晏文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晏文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扣划发还56043.55元,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晏文胜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彦青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