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30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被执行人:孙红,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1.531881万元。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孙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孙红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如需继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续查封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已执行到位1.852988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毛金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