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82号 罪犯钟火祥,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畲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闽08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火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下币种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钟火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火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O一六年十月至
二O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考核分2622分,获得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钟火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火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