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465号
原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杭园村彭三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291051K。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培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培润大厦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3854286X。
法定代表人:高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杰、嘉善培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