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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1民初465号

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高杰、嘉善培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杰;嘉善培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465号

原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杭园村彭三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291051K。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培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培润大厦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3854286X。

法定代表人:高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杰、嘉善培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