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70号 罪犯占振华,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6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振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占振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2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占振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占振华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六年七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868.9分,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近4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占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占振华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占振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生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美华
书记员雷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