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赵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陕04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70387.5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65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3087.55元。由赵某某赔偿800元(执行时扣除被告赵某某已支付的5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2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进
审判员 陈 粮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培伦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