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11民初733号
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97348604B。
法定代表人:张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海萍,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三平,女,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系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国栋,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第三人:张茂铭,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黄玉琴,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三平与被告刘国栋、第三人张茂铭、第三人黄玉琴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乃虎、韩海萍、第三人张茂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栋、第三人黄玉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三平的诉讼请求:1、被告刘国栋立即将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原告;2、被告立即将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及公司帐册会计凭证等全部档案资料返还给原告;3、被告立即将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位于涧西区××小区××楼、××楼××18间)及全部设施设备返还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负责香港城(又名缔景桃苑)小区的物业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现有4名公司股东,分别是张茂铭(持股45%)、张三平(持股45%)、黄玉琴(持股5%)、刘国栋(持股5%);张三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张茂铭任公司监事。2017年8月公司将经营权交给刘国栋并移交了公司经营所用的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章等重要证照资料。2017年8月被告取得公司经营权至今持续濫用职权,未经过执行董事授权擅自聘用其亲属占据公司的财务等各重要部门,随意开除公司人员,擅自将公司收入存到进入私人银行账户,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公司员工举报刘国栋存在私自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并在公司对业主的房屋维修等工程中,存在虚开发票,涉嫌挪用公司公款和职务侵占等问题。在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利,被洛阳电视台曝光,严重损害原告的社会声誉和形象。被告为了逼迫香港城业主委员会,擅自在网上公布业主信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物业服务对象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危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治理局面,公司的经营权必须收回,望法院公正判决,切实解决公司治理中的困境难题。被告刘国栋未到庭,无答辩。第三人张茂铭述称:支持和赞同原告的诉求,原告所诉的事实与理由属实。第三人黄玉琴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4月25日由刘峰变更为张三平,现有4名公司股东,分别是张茂铭、张三平、刘国栋、黄玉琴,分别出资22.5万元、22.5万元、2.5万元、2.5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5%、45%、5%、5%。张三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茂铭任公司监事。2017年8月1日,第三人张茂铭与被告刘国栋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张茂铭自愿委托刘国栋作为自己出资22.5万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刘国栋自愿接受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同时,第三人张茂铭与被告刘国栋又签订《股东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代理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7年8月,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经营权交给刘国栋并移交了公司经营所用的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所有证照及公司资料。2018年11月3日上午,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张三平、张茂铭、黄玉琴参加,刘国栋经通知未参加,会议经与会股东表决形成决议,持公司股权95%的股东通过,决议主要内容如下:立即免去公司股东刘国栋对公司经营的“香港城”项目负责人职务;聘用杜天锁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自决议生效当日,刘国栋应向杜天锁移交公司经营“香港城”项目的全面工作,移交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所有证照及公司资料;刘国栋同时移交的还有:公司办公室(一楼、二楼共计18间)及办公桌椅、办公用品及公司财务会计凭证、帐册、现金等”。原告因被告刘国栋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不返还公司证照等资料,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引起纠纷。另,2009年12月27日,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与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甲方、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的缔景桃苑(又名香港城小区)委托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相关公章、证照等资料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均属于公司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接香港城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后,2017年8月起将经营权及公司相关公章、证照等资料及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移交被告刘国栋,交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刘国栋在其实际经营公司期间持有公司相关公章、证照等资料,占有使用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2018年11月3日,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免除刘国栋职务,取消了其继续经营的权利,聘用并任命杜天锁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该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内容合法,符合公司章程,所形成的决议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刘国栋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应该执行股东会决议,移交公司相关公章、证照等资料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否则,被告刘国栋的行为即属于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继续持有公司相关公章、证照等资料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则属于无权占有。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移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及公司帐册会计凭证等全部档案资料,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国栋应予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及全部设备等物品一并移交给原告。被告刘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抗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移交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返还相关公章、证照等资料以及办公用房等设施设备物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国栋立即将香港城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三平;
二、被告刘国栋立即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及公司帐册会计凭证等全部档案和办公资料返还给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三平;
三、被告刘国栋立即将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香港城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所需的办公室(位于涧西区香港城小区一楼、二楼共计18间)及全部工作设施设备等物品移交给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三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国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伟娜
审 判 员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