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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5民初5479号

杨小凤与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凤;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425民初5479号

原告:杨小凤,曾用名杨帆,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559439,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台镇晨风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蒋玉刚,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小凤与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明公司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3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红砖供货关系,至2017年10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红砖款868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两次偿还1500元,下欠85310元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杨小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款证明一份,证明至2017年10月24日,被告欠原告红砖款86810元。被告光明公司庭审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光明公司承建科迪集团公司工程时,多次购买原告杨小凤的红砖。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光明公司给原告杨小凤出具一份欠款证明,证明欠原告红砖款8681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1500元,下欠85310元没有偿还,原告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小凤红砖款85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932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田仲秋

审 判 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