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72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七组。
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7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崔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自行协商还款,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722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义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张碧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