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07执156号

赵瑛与上海裕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瑛;上海裕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赵瑛,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裕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董建伟。申请执行人赵瑛依据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劳人仲(2017)办字第80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裕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赵瑛工资人民币6270.39元、佣金提成人民币21817.19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依法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经营。本院通过另案执行款分配,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工资人民币3384元。经查,被执行人涉及众多员工工资、佣金及货款等债务,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本市)等财产登记记录。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已有多案因无财产执行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待有新线索后再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沪0107执156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荀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