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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司救执5号

潘金荣经济补偿金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潘金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浙0781司救执5号 救助

申请人:潘金荣,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救助申请人潘金荣以其在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涉诉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潘金荣称:本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金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补交2002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的养老保险金。2010年7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程序终结,现本人已到了退休年龄,为完成养老保险补交手续,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潘金荣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金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潘金荣不服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金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补交2002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的养老保险金。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经兰溪市工商局批准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于2010年9月21日程序终结,导致社保机构无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2019年7月潘金荣将年满60周岁。自2010年8月起潘金荣多次向兰溪市人大常委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2019年3月兰溪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明确了处理意见。 另查明,兰溪市兰江街道下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救助申请人潘金荣近几年身体不好,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潘金荣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因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社保机构无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为此潘金荣多次信访。2019年7月潘金荣将年满60周岁,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事关退休养老的切身利益,现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潘金荣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