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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3执保85号之二

李占锋、陈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占锋;陈习民;郝庆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3执保85号之二申请人李占锋,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陈习民,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馆陶县。被申请人郝庆玲,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馆陶县。

申请人李占峰与被申请人陈习民、郝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占峰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资产共计997920元。申请人已提供与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习民、郝庆玲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