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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民申44号

新疆国奥世纪体育旅游运营有限公司与塔依尔江吐尔迪、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国奥世纪体育旅游运营有限公司;塔依尔江·吐尔迪;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民申4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国奥世纪体育旅游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塔依尔江·吐尔迪,男,1981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

原审

第三人:辛怀德,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国奥世纪体育旅游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塔依尔江·吐尔迪、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审原审第三人辛怀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奥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塔依尔江·吐尔迪口头约定将我公司后院的冰雪乐园的部分场地摆放薰衣草花海,用于在2016年5月底全面开放,迎接6月11日召开的体育新闻发布会,但是花儿直到7月底也未开放。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一种“承诺实践”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花卉开放的时间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塔依尔江·吐尔迪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我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我公司摆放花卉的面积为1131.24平米,而不是塔依尔江·吐尔迪所称的4050平方米,而在此面积内不可能摆放20万株花卉。原审人民法院对塔依尔江·吐尔迪提供的合同方案(即每株花苗1.5元,总面积4050平方米)未予采纳,但对辛怀德与塔依尔江·吐尔迪签订的《供货协议》以及对阿布都艾海提·阿不力孜的证人证言却予以采纳,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我公司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国奥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塔依尔江·吐尔迪就花卉开放的时间进行了约定的事实,而且在第一审期间并未对花卉的数量提出异议。故,国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国奥世纪体育旅游运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海 拉 提

审判员 张 红 见

审判员 帕孜 来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