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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1683号

熊国进与张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熊国进;张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熊国进,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张伦,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伦之妻刘雪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刘雪霜在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户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7000606041,开户行工行达州达川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红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