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91号 申请人赵园,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程刚,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 本院(2019)晋0107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该房产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107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马 勇 执行员 薄镜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弓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