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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执91号

赵园与程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园;程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91号 申请人赵园,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程刚,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 本院(2019)晋0107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该房产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107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马 勇 执行员  薄镜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弓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