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7773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宇,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石惠珍,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春雨,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明波,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4号楼156。
法定代表人:彭世淼,董事。高静宇、石惠珍与李春雨、王明波、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高静宇、石惠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春雨、王明波、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579.795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春雨名下位于通州区住房一套(均未成交),查封李春雨名下×××机动车一辆(查无下落)。另查,被执行人王明波名下位于海淀区房产处置权已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明波名下无登记机动车。被执行人亿鑫天成公司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再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本人或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