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60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孟雪英,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倩,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孟丽,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昊茁商贸有限公司,住淮北市相山北路10号xxxxx室。机构代码:91340600598680732J。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雪英和与王倩、孟丽、淮北市昊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倩、孟丽、淮北市昊茁商贸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287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