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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3执914号

宋国胜、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国胜;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胜,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租住在六安市。

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7816832B。

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7503338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2019)皖15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雨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