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622民初358号
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余江)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3091109456。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胜,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亨达金龙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粮食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60242264G。
法定代表人:崔连香,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亨达金龙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