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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执恢64号

内蒙古大学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内蒙古大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204执恢6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学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2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内02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2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