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8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钦坤、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蔡小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黄金民,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许成艺,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蔡小猛、黄金民、许成艺返还借款本金152965.21元及利息,支付保全费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3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203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成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和闽D×××××号车辆;2018年12月21日,冻结了许成艺持有的厦门安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和厦门利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了蔡小猛持有的厦门恩盈工贸有限公司5%的股权;所查封的汽车未实际控制,目前无法处置。提取了蔡小猛、黄金民、许成艺名下住房公积金共计28091.0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小猛、黄金民、许成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蔡小猛、黄金民、许成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林晓翔
审 判 员 吕逗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陆文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