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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05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喜龙其他案由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05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崔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喜龙,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喜龙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喜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谢喜龙名下银行存款38888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