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何少平,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阳勇,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何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勇于2019年3月20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毛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