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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3604号

何少平、阳勇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何少平;阳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何少平,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阳勇,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何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勇于2019年3月20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毛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