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3执16号
申请人:吴昌旺,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张亚成,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39,岁,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申请执行人吴昌旺与被执行人张亚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4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14日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1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冻结,但不能短期满足执行标的,2019年3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然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2019年3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20日再次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已冻结被执行人有存款的银行账户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723民初4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牛 刚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