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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096号

成都卡尔云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卡尔云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509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卡尔云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文清。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成都卡尔云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x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卡尔云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