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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22执607号之五

方玉江、李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玉江;李树华;淇县昌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22执60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方玉江,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淇县昌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西岗镇罗元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24741309446。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玉江与被执行人李树华、淇县昌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岳刚宁自愿以淇县昌佳建材有限公司的租赁费代替淇县昌佳建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62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松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