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416号
申请人:褚双玲,女,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汲水乡左桥行政村褚庄,身份证号412726198312221707
被执行人:郭玉荣,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的褚双玲申请执行郭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玉荣支付申请人褚双玲借款78300元,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8年11月8日,向郭玉荣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郭玉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1月3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郭玉荣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9年3月22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5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利害关系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孟昭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