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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恢2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敬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敬华珍;葛启利;敬华英;杨文辉;张连英;葛先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营业场所:绵阳市警钟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1233-X。

负责人:王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敬华珍,女,生于1976年5月9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葛启利,男,生于1972年7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敬华英,女,生于1966年12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杨文辉,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张连英,女,生于1953年9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葛先双,男,生于1950年8月2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47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华珍、葛启利、敬华英、杨文辉、张连英、葛先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敬华珍、葛启利、敬华英、杨文辉、张连英、葛先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